关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(票据)的通告
| 名称 | 关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(票据)的通告 | ||
| 发布机构 | 厅财务处 | 索引号 | 000218173/2025-00254 |
| 主题分类 | 通告公示 | 文号 | |
| 发布日期 | 主题词 | ||
关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(票据)的通告
为全面推进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(票据)电子化工作,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通行效率,决定在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(票据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电子票样。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电子发票(票据)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“电子发票(普通发票)”和财政部门监制的“河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(电子)”两种,由“河北睿通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”统一开具。其中,“电子发票(普通发票)”是数电发票,符合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》要求。“河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(电子)”是财政部门监制的通行费电子票据,符合《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》要求。
二、并行时间。2025年8月1日至9月30日,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混合车道并行使用通行费电子发票(票据)和纸质发票(票据)。并行期间,收费站人工车道(MTC车道)默认提供电子发票(票据),对于需获取纸质发票(票据)的,司乘人员在缴费时应予说明,由收费员现场打印。收费站智能机器人车道,在8月15日前提供纸质发票(票据),自8月16日起提供电子发票(票据)。
三、正式实施时间。并行期结束后,自2025年10月1日起,全省高速公路混合车道全面启用电子发票(票据),车道通行现场不再提供通行费纸质发票(票据)。因特殊原因需获取纸质发票(票据)的,可在缴费后联系所在收费站值班员,由值班员协助提供。
四、开票渠道。电子发票(票据)由司乘人员支付通行费驶离收费站后,通过“冀e行”小程序自行开具。电子发票(票据)与纸质发票(票据)仅能选择其一获取,已打印纸质发票(票据)的,无法再开具电子发票(票据)。

特此通告。
咨询电话:
交通部门0311-96122
财政部门0311-967890
税务部门0311-12366
附件: 电子发票(票据)票样.docx
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
2025年7月31日